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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起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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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1、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用于本人使用或他人使用的,金额大,不超过三个月,或者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金额大,为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如果单位使用的资金数额很大,或者金额很大,则退还金额超过三年。十年监禁。 2、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的,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予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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