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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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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五)母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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