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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是指: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是指: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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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受伤可视为工伤。交通事故不是我的主要责任,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事故,应视为工伤。因此,如果是交通事故,我不是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认为构成工伤需符合三个基本要件,即“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受到事故伤害”。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及平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角度综合考虑,在“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这三要素中,“因工作原因受伤”是核心要素。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于发生的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工作原因”这一基本核心要素,一般都要认定为工伤,即使事故伤害的发生不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反之,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即使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到事故伤害,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原则,某甲在下班抵家后又返回公司,在第二次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法院认为单位应对甲不是因工作原因回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因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认定甲折回公司是因工作原因,认定第二次回家途中属于合理的下班途中,认定工伤。 同样乙在下班后离开公司先到同事家吃饭,后回到公司,在第二次从公司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乙自认返回公司是到宿舍休息。法院认为乙在第一次离开公司到达同事家时,他已经走完下班经过的合理路途,之后的活动均应是下班后的其他事项。其回单位休息再回家,已不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伤害亦无法与工作原因相挂钩,因此,不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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