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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或规章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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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符合《省》规定的首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符合《省》规定的首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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