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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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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土地使用税在以下范围内征收:(1)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2)县: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3)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4)工矿区:指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用的工矿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逐级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明确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所有权纠纷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使用以上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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