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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质押。只有动产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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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最高法院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只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质押。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设用地使用权;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运输工具;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只有下列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出质: 1.动产; 2.汇票、本票、支票; 3.债券、存款单; 4.仓单、提单; 5.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6.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7.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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