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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和农村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学校应当将公用经费的5%以上用于教师培训。
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翻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5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3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2、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新的广东省计生条例,第一个是抱养的,如果在生育自己小孩之前按相关要求有到当地计生部门递交生育第二胎申请是合法的;反之,应该是要罚款的,不过它跟超生的处理和罚款应该不一样,因为您的第一个小孩是抱养的,现在是在不知道相关计生政策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个小孩(虽然是第一胎,但在相关法规上是第二胎了),所以一般是不会按照超生处罚来处理,一般会按照没有按照正常申请第二胎生育来处罚。 不过,还是建议您及时去了解天津省的计生条例和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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