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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2)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
家用视听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2)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家用视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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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视听商品的修理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修理者应当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2)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3)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新的、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的零配件;(4)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5)向消费者当面试机、交验修理好的家用视听商品和维修记录;(6)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7)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8)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9)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10)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2)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3)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4)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3包方式和修理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5)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6)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7)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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