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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关于两方在离婚时的聘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限定,裁判返还聘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聘礼导致生活困难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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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是我国婚姻传统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礼,无论多或者少。但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给了彩礼之后,却由于种种婚姻结不成婚或者结了几天婚就离婚了,那么这些情况下能不能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是,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先协商,协商不成,又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退回聘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女性无故起诉离婚,一般不需要返回聘礼。如符合法定条件,可退还聘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也对生活困难给出了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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