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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聘礼: (1)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支付聘礼,造成生活困难的。 如不符合上述情...
看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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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退聘礼还是离婚后退聘礼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一般的赠与处理,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
离婚时退还彩礼的可以先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情形有:(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女性无故起诉离婚,一般不需要返回聘礼。如符合法定条件,可退还聘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也对生活困难给出了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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