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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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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是独立诉讼主体,可以直接列为诉讼被告。原因有二:一是公安派出所的行政职权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说,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内部职能机构执法权限的特别规定。因此,派出所具有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有权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活动。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往往受利益驱动,有的对管理相对人实施高额经济制裁,有的超标处理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有的收钱不给收据,有的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就不了了之了...这样的不规范行为,诉诸法律应该以公安派出所败诉告终。但是,如果法院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将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会扩大到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导致公安派出所拥有其原职权,其原有的越权行为不会越权,管理相对人自然很难在与公安派出所的诉讼中取胜,容易导致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公安派出所可以被列为被告的独立诉讼主体。
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理由是:(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受到利益驱动,对管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甚至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规范的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是,法院如果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原来不具备的职权具备了,原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原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结果就不一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理由是: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受到利益驱动,对管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甚至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规范的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是,法院如果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原来不具备的职权具备了,原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原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结果就不一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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