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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单独存在诉讼主体么?

2021-10-28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理由是:(1)派出所的行政职权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警告或者罚款。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内部职能机构执法权限的特别规定。因此,派出所具有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有权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活动。但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受利益驱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高额经济制裁,有的甚至超标处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终消失。这此不规范的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以派出所败诉告终。但是,如果法院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以派出所上级公安机关为被告,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会扩大到上级公安机关。这样,派出所原本没有职权,原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原告应该胜诉的,结果不一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很容易导致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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