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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吗?

2021-10-29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是独立诉讼主体,可以直接列为诉讼被告。原因有二:一是公安派出所的行政职权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说,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派出所决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内部职能机构执法权限的特别规定。因此,派出所具有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有权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活动。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往往受利益驱动,有的对管理相对人实施高额经济制裁,有的超标处理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有的收钱不给收据,有的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就不了了之了...这样的不规范行为,诉诸法律应该以公安派出所败诉告终。但是,如果法院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将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会扩大到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导致公安派出所拥有其原职权,其原有的越权行为不会越权,管理相对人自然很难在与公安派出所的诉讼中取胜,容易导致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公安派出所可以被列为被告的独立诉讼主体。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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