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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其中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有权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争取其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关系持续期...
可以提起离婚,你们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直接向法院起诉。你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需要的话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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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议,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对方是否同意,任何人都有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如果妻子因为身体残疾或身患重病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或者由于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生活费用,那么丈夫拒绝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相互扶持和扶助的责任。如果丈夫或妻子没有尽到这一责任,那么面临生活困境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行使合法权利向不负责赡养的另一方追索扶养所需费用。如果应该承担这一责任的人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面临生活压力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得到合理的抚养费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可以主张居住权。提供一个案例供参考: 妻子晓丹与丈夫张中华于1988年登记结婚后,一直与婆婆韩桂香同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小区的一处房屋内,该房屋为韩桂香继承所得。 1990年5月,晓丹与张中华生育一子张超。2009年8月,张超因与父母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张中华情急之下重病不起,并于2011年3月去世。 张中华去世后,他的家人认为晓丹对于张超的出走和张中华的死亡负有责任,与晓丹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至2011年7月,韩桂香明确要求晓丹从自己的房屋中搬走。 晓丹认为,自己从1988年开始即与张中华及韩桂香共同居住于诉争房屋内,且已在1990年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址,自己有权居住在诉争房屋之内。而且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其他房屋,不具备搬出的条件,不同意腾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晓丹于2011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于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晓丹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某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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