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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妻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2022-01-20
可以主张居住权。提供一个案例供参考: 妻子晓丹与丈夫张中华于1988年登记结婚后,一直与婆婆韩桂香同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小区的一处房屋内,该房屋为韩桂香继承所得。 1990年5月,晓丹与张中华生育一子张超。2009年8月,张超因与父母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张中华情急之下重病不起,并于2011年3月去世。 张中华去世后,他的家人认为晓丹对于张超的出走和张中华的死亡负有责任,与晓丹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吵。至2011年7月,韩桂香明确要求晓丹从自己的房屋中搬走。 晓丹认为,自己从1988年开始即与张中华及韩桂香共同居住于诉争房屋内,且已在1990年将自己的户籍迁入该址,自己有权居住在诉争房屋之内。而且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其他房屋,不具备搬出的条件,不同意腾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晓丹于2011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于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晓丹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某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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