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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取转让价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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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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