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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不会重复前一审判对先前证据所做的认证。相反,法院的重点将放在审查一审期间新提交的证据,或是对既有证据进行新的分析和思考。当诉讼方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时,这部分新证据将被引领到法庭上进行再次认证。如果一审期间的一些证据被发现存在问题,或者纠纷双方提出了其他合理的意见,那么这些证据可能被要求重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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