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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1、信函、电话、来访登记(包括收讫及受理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投诉人的联系方式等); 2、向有关单位及人员初步查证落实投诉内容; 3、经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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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的证据三性。证据的相关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法律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的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定案证据中必须有以下两种证据或其中之一。如果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无关,法官可以在法庭上制止质证。但是,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在实践中,其形式更加复杂。在质证中,当事人往往无法区分一个证据是否相关,法官可能很难立即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应暂时认可证据的相关性,并允许当事人继续质证。进入认证程序后,法院应深入考察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手段的合法性。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收集,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被接受。不符合法律规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里的验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的。所以,真实性叫真实性。2、是否有证明力和大小。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上述三性的基础上,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证据不具备上述三性之一,则证据无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上述三性,当事人还应质证每个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密切关系来确认。
行政诉讼中并非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需要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的目的之一在于取得对证据的一致认识,当事人对有关证据相互交换没有争议与质证的效果无异,因此,此类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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