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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自然应该质证。对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如果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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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和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的证据三性。证据的相关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法律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关系和条件关系的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定案证据中必须有以下两种证据或其中之一。如果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无关,法官可以在法庭上制止质证。但是,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在实践中,其形式更加复杂。在质证中,当事人往往无法区分一个证据是否相关,法官可能很难立即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应暂时认可证据的相关性,并允许当事人继续质证。进入认证程序后,法院应深入考察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手段的合法性。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收集,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被接受。不符合法律规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里的验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的。所以,真实性叫真实性。2、是否有证明力和大小。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上述三性的基础上,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证据不具备上述三性之一,则证据无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上述三性,当事人还应质证每个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密切关系来确认。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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