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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质疑: 1、看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否相关、合法、真实; 2、看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 3、看证据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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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并非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需要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的目的之一在于取得对证据的一致认识,当事人对有关证据相互交换没有争议与质证的效果无异,因此,此类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中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法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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