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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过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再进行调查取证。对于补充的证据,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应当再启动听证程序进行听证,...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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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立案的,先立案,再调查。有些行政案件不需要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立案调查案件。前者不立案,直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工作程序。以下案件立案调查: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核实,认为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认为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移送案件;d)同级政府或上级交办的案件;e)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行政复议机关收集和调查证据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要求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和鉴定人。 (3)向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4)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由复议机构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关于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职责范围,《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审查的取证方面拥有极大的裁量余地,在复议实践中容易出现滥用取证权,为被申请人收集和调取有利证据的倾向。因此,对复议机关的取证范围应当加以限制,主要应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或第三人无法提供,须依职权才能调取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房地产档案、户籍档案、在押犯罪嫌疑人证言等。(2)证据的可*性须依职权查证或核对才有保证的,如勘验、鉴定、测量等。(3)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不可能总是提供原件或原物作证据,而往往是以照片、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应当提交原物或原件而无法提供的,只能由复议机关依职权调查或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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