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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口头遗嘱有效的方法是: 一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 二是: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三是:当紧急情况解除最后而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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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作出,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仍要立遗嘱的,要使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确立遗嘱。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没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与继承关系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口头遗嘱的见的要求: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这一规定,口关遗嘱的要件有: (1)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事后将见证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及时追记,交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3)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来得及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丧失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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