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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不需要书写。口头遗嘱指的是用口头语言来表示自己对于遗产的处分方式,也就是说,口头遗嘱是说出来的遗嘱,不是写下来的遗嘱,书写下来的就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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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口头遗嘱就是口头订立遗嘱。认定口头遗嘱是否有效需要具备这几个条件: 1、情况非常紧急,无法订立其他遗嘱; 2、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 3、危险消除之后,当事人无法再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口头遗嘱是在出现危急情况下作出的; 2、作出口头遗嘱时现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3、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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