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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的规定,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2、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应当经债权人请求偿还。因此,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前必须承担的债务。必须是正当债务,如合法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债务,不包括赌债等非正当债务。3、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罪犯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必须经过债权人的要求。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如有必要,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执行。在没收财产的执行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财产,经原主要求返还,核实后应返还原主。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子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子就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如个房子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那么没收财产就不应当没收房子。因为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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