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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 从今年4月1日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按照新《办法》规定,本市采...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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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办法所称的热是具有公用服务性的特殊商品。供热实行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供热运行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为基本要求,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注明:在供热期内,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这一标准温度。如果低于标准温度,市民可按10%、50%、100%三种标准申请退费。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同时注明: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18℃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比如说,测温时室内卧室温度不达标,那申请退费时所对应的,就是卧室。 需要提醒的是,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如果符合退还采暖费的条件,用热户可持测温单和供热用热合同到所属辖区供热站办理退还采暖费手续。办理退费的时间一般是在供热期结束之后。在申请退费时,用热户可以选择直接退费或将退费额顺延到下一采暖期扣除的两种方式。对退费有异议的市民,可视具体情况与辖区供热站或交费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是用热户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暖气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将不予退还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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