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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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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采暖是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办法所称的热是具有公用服务性的特殊商品。供热实行统一规划、政府许可、市场选择、用户主体、企业负责、部门监管、群众监督、依法办事的原则。供热运行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优化资源配置为基本要求,市政府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对按面积收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客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由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未实行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本市居民生活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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