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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互负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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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怎么依照不安抗辩权处置抵押物”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人确定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依法处置债务人的抵押物。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步骤为举证、通知、等待再抗辩、解除合同,追回货物,追回货款、追究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相反,不安抗辩权是依照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是暂停自己的给付的行为。其前提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合同订立后,在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丧失或者其他情况以至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这种危险是在后履行已方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次是只要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必等到后履行一方完全不能支付时。在室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由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又不能履行的危险,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能凭空猜测,而是要有确切的证据,先履行方负举证义务。如允许当事人进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不安抗辩权,则会使合同关系充满危险,同样会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如造成对方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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