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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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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风险提示: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范围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建立以下主要制度。首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措施。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和执行员工健康管理制度。第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我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食品安全。第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纪录制度;第七,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纪录制度;第八,餐饮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原料采购控制要求和加工检验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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