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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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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当事人是: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才会有正式的劳动关系。得实践中往往有许多特殊劳动关系的存在,如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仍然在单位继续工作或一些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聘用了劳动者。这些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同样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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