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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
请问不能解除是不是有别的办法,不履行其赡养义务。从我12岁开始他对我和我母亲没有尽任何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难道就没办法摆脱他的纠缠?就算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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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退休工资不能保障,加之老伴体弱多病,我们生活得很困难。我们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有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可养女结婚后因某些原因,在我们退休的前一年与我们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 现在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们向养女要生活费,她却以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为由不肯给付。请问,养女拒绝给付生活费的理由能否成立?读者肖长年肖长年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你们有权要求自己抚养成年的养女支付你们的生活费。 从你的来信看,你养女是从一岁时就由你们夫妇俩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直至结婚成家,后出于某些原因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你们都已年迈有病且生活困难,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有权要求养女给付晚年的生活费用。你们可以向养女说明上述法律规定,让她自觉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她仍拒绝给付,你们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她履行支付生活费义务。律师潘家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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