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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业主权利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过程中,除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外,购买预售商品房...
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公用地方及公用设施使用权、小区的各项公约的投票权等。小区业主的义务包括:遵守管理规则;遵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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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权利有:(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2)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3)房地产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监督。(4)业主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的义务是:(1)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宅。业主将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应经有利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配、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所有者的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决定。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 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的公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小区业主的权利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提出建议、投票权等权利;义务有遵守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则、遵守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环境卫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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