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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合同解除的条件分几种情况。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熟时,可以行使解除权。 第三,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就是法定解除条件。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就是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的条件。
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条件: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而合同履行变更不仅包括交易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包括非经济事实的变化。 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合同履行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 3、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就表明他承担了事件发生的风险,因此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预见,那么仍然不能主张合同履行变更。 4、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变更没有过错。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种。 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里必须把握好“度”,即合同履行变更必须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极不均衡,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影响轻微,就不能适用这项原则。
简单点说,就是原来应该甲向乙履行债务,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甲和乙协商并达成一致,改变了债务履行的方式、期限、数额,甚至由第三方丙来承担该债务的履行。这就是债务履行变更,其关键是双方或者多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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