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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变更的条件: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事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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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具有合同履行变更的客观事实。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3、合同履行变更非当事人所能预见。4、合同履行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因合同履行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对逾期不答复的法律效力认定,各地存在差异:1.广东等地对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不必继续履行原合同,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2.北京等地认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执行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言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被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不答复行为能否认为属于默认变更,还需要立法部门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最直接的影响在于丧失了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进行调整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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