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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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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处理如下:违反监视居住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査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査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檀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上述六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对被监视居住人应当予以逮捕。鉴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情节严重”时应继续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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