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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情形

2022-08-14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査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査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檀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上述六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对被监视居住人应当予以逮捕。鉴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未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情节严重”时应继续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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