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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
根据劳动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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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取得股权。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与股东无关。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股东承担。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出资未达到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股东抽逃资金;一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公司无法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此时股东应该为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在其他情况下,如债务或股东挪用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部分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侵犯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
企业破产应当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支付给职工的补偿;(2)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您说的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第二,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第四,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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