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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的18种情况如下: 1、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2、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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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形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形如下: 1、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2、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3、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等等。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若是需要转让出售给他人,那么也仅仅只是转让了对房屋的占有,双方之间也只是依靠签订的书面合同来保障彼此的权益,然而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其实对买卖双方而言都是很不利的。所以建议要出售房屋的话,最好是先取得房产证。若是需要购买房屋也是要购买证件齐全的房屋。 夫妻一方死亡必须办理完继承过手续之后才能出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出售的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签字,没有签字是无法完成买卖。如果有遗嘱的情况下直接带着遗嘱进行过户就可以,没有遗嘱的就得按照民法典进行过户。 必须办理完“继承过户”手续之后才能出售。 继承的房产过户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有遗嘱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需要指明的,这里继承的是过世一方的份额,按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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