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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婚前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不需要分割。如果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
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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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婚前房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及个人于结婚前偿还的贷款,该房产是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原则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不允许分割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双方现有的财产,而不是以前有的而现在已经不在的财产。 您这四万元就是这情况,试问一下,您这四万万现在还在吗,还在你掌握之下吗?很显然,现在讲离婚后分割这四万元已经没有了意义。 那么这四万元到底去哪了?应该说您这四万元已经消费了,已经不在了,分不分再说都没有意义了,您已经买了东西了,只不过您买的是房子,如果这个房子就值四万元,没问题,您有个人财产买的东西,还是您的。但您的问题是这个房子不仅仅是四万元,这没有关系,您对这个房子享受一定的份额:具体的说:这个房子4成房产是您个人的,6成房产是您夫妻共有的。如果这样分析,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您可以分得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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