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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
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条件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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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 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且仅限于被告人,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2)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内,即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答辩期后才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议。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查但尚未作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则受诉人民法院就应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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