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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吗

2022-02-15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且仅限于被告人,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2)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内,即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了法定答辩期后才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符合上面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议。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查但尚未作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则受诉人民法院就应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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