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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所谓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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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就你所问的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怎么弄,我做出如下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一审的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应诉的,视为受诉的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上诉的,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驳回该上诉。
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 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几起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场所的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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