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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应当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但上诉状可以交给一审法院。...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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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实践中,原告在一审法院的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根据原告方的材料,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的,予以受理,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将案件移交到相关的业务庭室,相关的业务庭室再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方应诉答辩。如果被告认为案件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就可以依法向一审法院的业务庭室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笔者认为,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不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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