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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会导致婚姻无效。 2、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有三种: (1)重婚、 (2)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3)双方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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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精神疾病导致婚姻无效。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结婚不是无效婚姻。《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视为无效婚姻,并相应增加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这里提到的重大疾病,医学上认为婚前隐瞒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种:性病;严重的精神疾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必须有严重的智力低下;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无法治愈。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一年内不提出撤销请求,即超过请求期限,则不能再提出请求。
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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