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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柜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
超市应当担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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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对于出租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否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赔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通常应当认定出租车营运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首先,应区分不同的营运方式,其次,应以运行控制、运行利益为标准来判断。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不同的经营方式: 如果是出租公司雇佣出租车司机进行自主经营,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承包经营关系,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包者,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是租赁经营关系,出租者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笔者观点是基于作为出租方、发包方收取承包费、租金的行为,是运行利益的获得者,因此应作为赔偿主体。 但有另外的观点认为,车辆的的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同时是利益的直接归属方,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购买的车辆未登记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肇事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被挂靠单位(登记车主)。(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肇事直接人(承包人、租用人)和肇事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四)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肇事车辆所有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无或者酒后而借用,则出借人与借用人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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