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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确定或者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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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1]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法律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就职工丧假条例问题回答如下。 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规定并不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多都有更详细的规定,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1)根据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中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2)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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