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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上述规定中的“累计”,并不是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您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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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单位的原因,不能休年假时,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支付三倍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享受年假天数:累计工作一年以下10年,年假5天;10年以下20年,年假10天;20年以上,年假15天。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安排职工休年假。不休假的,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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