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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区所属乡(镇)、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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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XX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城市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埋设地下管线或者预埋管套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管线路径修建专用管线。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再办理该道路同类管线项目的规划许可。城市道路、管线等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和埋深等。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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