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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建设部设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在这里,国家要...
收费不合法不合理,他们给的发票是处罚单,行政处罚,没有违法预先罚款明显违法行政处罚法。 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 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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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小区居民需交纳清扫、清运、处理等3项费用。一般包括: (1)保洁费。每月每户标准在2元至5元之间,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部门制定。 (2)垃圾清运费。居民生活垃圾外运费为每户每年30元,由产权人向环卫局缴纳,可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代交。 (3)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居民应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装袋放到指定地点。居民住宅的装修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做到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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