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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缺陷,请求撤销,如下: 1、投票方式只有轻微缺陷,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有轻...
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其它程序的缺陷不能适用于本条;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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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缺陷,且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需要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时,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决定,但股东会议作出决定的方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会议作出决定的方式和召集程序只有轻微的缺陷,对决议没有实质的影响的,起诉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一、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本文不能适用于其他程序的缺陷;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能公平参与大部分意思的形成,获取所需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股东的表决权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符合这三个要求,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相反,法院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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