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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打工妹,2006年10月10日至2008年5月31日入职黄金时代冲印部做前台营业员底薪1000元,上班时间7时/天,7天/周,没有任何休假。2008年5月25日口头协议离职,可正好人手不足有一同事要回家,平常老板说过谁有事休息只要找到人顶班就可离开,出于好心吧,就答应帮到同事5号回来接班再走,想想也没多少天,可就在31日老板就说已经有人上班了,不用我上了并让会计计好剩余工资等我签名拿来钱走人,我是不愿意的,可也没办法他已经安排好其它同事直落接我的班,所以也没去上班了。因为没签合同,也没买社保的,我一气之下去申请仲裁了,离开庭还有10天了,心理不上不下的,因为怕是证据不足败下来,只拿来到一张盖业务章的骗会计才开到的工资证明,和一张5月份的考勤表。麻烦大家帮帮我,!
1、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企业。因此,你以公司的名义向合伙企业投资是允许的。 2、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不构成犯罪! 3、注意需要办理特殊业务的审批手续。 4、只要不涉及竞业禁止,没有多大问题!
既然区企业生产办公室对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未作任何投资,那么公司股东与其签订的增资协议就没有履行,且是一个无效的协议(中央规定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就是虚假的,公司以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变更登记,就是属于骗取工商登记,是无效的。虽然公司的变更登记表的出资人栏目中,均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的印章和陈某的签字,也有公司登记档案中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证明和对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但是这些东西都是虚假的。这些虚假的登记资料是谁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区企业办公室可以肯定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区企业办公室在向公司投资时,没有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过,或者报告过但是区政府没有同意区企业办公室向公司投资,那么区政府是不承担责任的。区企业办公室的行为只能视为陈某某的个人行为。如果区政府有书面的批准或者批复意见,同意区企办向公司投资,区政府就要承担责任。根据党政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区政府及下属的企业生产办公室不能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另外,本案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一是公司没有烂用自己的法人人格;二是我国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没有从立法上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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