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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增资是否有效

2022-01-06
既然区企业生产办公室对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未作任何投资,那么公司股东与其签订的增资协议就没有履行,且是一个无效的协议(中央规定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就是虚假的,公司以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的变更登记,就是属于骗取工商登记,是无效的。虽然公司的变更登记表的出资人栏目中,均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的印章和陈某的签字,也有公司登记档案中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证明和对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但是这些东西都是虚假的。这些虚假的登记资料是谁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责任。区企业办公室可以肯定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区企业办公室在向公司投资时,没有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过,或者报告过但是区政府没有同意区企业办公室向公司投资,那么区政府是不承担责任的。区企业办公室的行为只能视为陈某某的个人行为。如果区政府有书面的批准或者批复意见,同意区企办向公司投资,区政府就要承担责任。根据党政机关不能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区政府及下属的企业生产办公室不能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另外,本案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一是公司没有烂用自己的法人人格;二是我国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没有从立法上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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